上海海关:机场、港口等承担货物、场所消毒处理主体责任
2002年6月7日我国政府参加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中我国政府就承认了宣言的内容:本组织成员国本着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之义务,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可分割性、相互依存性和相互关联性。
在采访中,有部分受访人士因财产申报制度迟迟不下楼而对其出台产生消极态度,透露出信任危机的苗头。姜明安称,阳光法案的出台和运作须以公职人员具有相应的法治文化观念为前提条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对本刊记者说。对此,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福万公司总裁林铭森说:灰色收入,就是要在阳光下让大家来评论是否合理。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有分析人士表示,不露富是中国传统观念,除含蓄、内敛的性格外,还有一种现实的因素,即与传统的人情、面子关系相伴,比如说,某个在大城市工作的司长、处长财产公开出来有几十上百万,在他贫穷的家乡亲戚看来,这可是个大数目,盖房子、娶媳妇的就要跑来借钱了。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在两会期间表示,中纪委正在想办法制定官员财产公示的有关条例或者规定,新疆阿勒泰的试点经验,将是重要的参考。
年初阿勒泰等地方试验带来的有限作用让姜明安对这一制度在全国的推行有信心。2月28日,温家宝总理对网民们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正在积极准备之中。前不久,该案在河北高院进行了不公开的开庭审理。
如果检察机关遵守这些规定,就必须对王书金所供认的强奸杀害康某的事实进行审查核对,假如符合起诉的条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贝勒斯至今,我依然清晰地记得,聂树斌案最初在媒体上披露时,对我们这个日益网络化的社会,尤其是对中国的法学界所产生的震动。如果聂树斌真的如有关媒体所说的是被冤枉的话,那么他至少清楚自己到底有没有实施这一行为,但是,聂树斌已经被执行了死刑,永远也无法开口为自己辩解或者讲出真相了。人们会说,为什么你说的就一定是真相呢?现在,二审的结论还尚未产生。
实际上,现在看来,即使河北方面真的能够查清真相,也很难获得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和真正接受,甚至还有可能遭受持久的怀疑和猜测。仅此一点,就至少表明审理此案的法院对于作为国家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缺乏应有的尊重。
假如能够做到这一点,退一步讲,即使最高法院最终仍然没有能够发现案件的真相,当事人尤其是社会公众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理解和遵从这一司法判决,从而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最高法院的威严和声誉。因此,毫不讳言,对于聂案,我与社会公众一样,期望着它能够早日真相大白。但河北高院以聂案是1996年前的旧案为由,拒绝提供。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
我真诚地相信,最高法院能够不负众望,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并让聂树斌案成为一个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正义的最佳范本。我们必须承认,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有些案件本身由于各种原因,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发现真相。果真如此,那么聂案不论最终是否是冤案,都将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而且,在该案中,当时也没有任何人指证聂树斌对被害人康某实施了奸杀行为。
因为,正义的实现并不以真相的发现为前提,即使没有发现真相,正义也要实现。因此,可以说,对于聂树斌案件而言,最为清楚的可能只有王金书和聂树斌了。
因此,查明王金书的自证杀害康某的有罪供述是否属实,这即使不是发现聂案真相的惟一途径,也至少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捷径。据此,我认为,按照这一规定,是不能认定聂树斌强奸杀害被害人这一事实的)。
但,这种做法却有理由让人们担心,法院既然可以明目张胆地违背法律,又怎么不会悄无声息地违反道德——是否真正调查王书金的有罪供述在很大程度上其实只是道德义务。当然,我更期待着,有关人士能够通过对聂案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深入的反思,并逐步认识到,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研究如何激活、启动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成立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的必要性。而在此种情况下,司法裁判是否公正,实际上就是司法裁判过程的公正。不过,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40条、第141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348条、第35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可以分别按如下方法处理:在审查起诉时,如果发现遗漏罪行,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那么,如果裁判者最终没有发现真相,是不是就可以拒绝实现正义了呢?显然不能。要查清聂案的事实真相,从技术层面上而言,当然是尽可能地去查证王金书的自证杀害康某有罪供述是否属实。
但,从散布在媒体上的有关材料来看,王案的审理至少存在一定的瑕疵,尤其是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审限超期。我可以明显地感觉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聂案的受理,这一曾震惊全国但却于不久之后沉寂的案件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让我预先强调一下,我并不是说真相不重要。我的基本观点就是,对于包括聂案在内的一切疑案,即使没有发现真相,也可以,并且应当实现正义。
对于这一点,我没有进行实地的调查,当然不敢也不应妄下断言。 进入专题: 聂树斌案 。
如果是这样的话,不管聂案的真相如何,不管王书金是否真的是真凶,只要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聂树斌就是真凶,就可以根据不冤枉无辜、疑罪从无以及有错必纠的原则宣判聂树斌在法律上无罪(至少从媒体的相关报道来看,当初判处聂树斌死刑的证据显然是不够充分的,几乎只有其口供构成的孤证。但是,对于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来讲,真相的发现显然是至关重要的。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发现被告人有漏罪,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先行侦查,或自行侦查。这一报道还透露了最高法院的基本态度:假如王书金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在聂案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最高法院不会轻易核准王书金的死刑,掐掉再审聂案的重要的证据源头。
虽然,与纯科学不同,司法裁判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也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
那种以真相没有发现为理由,拒绝对聂案进行纠正或者采取长期拖延的做法,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实事求是,实则是对国家刑罚权滥用的纵容,并必将导致正义长时间被耽搁以至被否决。但,已有人推测,河北高院很有可能会维持这一死刑裁判。
由此看来,指望河北方面查清王书金的供述,进而查清聂案的真相,多少有点不现实了。)最高法院已将聂案列为重案之重,调派专门人员进行全案再审审查。
对于这样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件,一审法院的审判居然用了一年的时间。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腾彪博士发表在《南方周末》上的那篇《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一文,就可谓合时之作。但是,最高法院是不是就一定能够查清聂案的真相呢?或者最高法院的结论就一定能反映真相呢?有可能,但仍然不容乐观。或许,一审法院审判超期确实迫不得已——毕竟该案比较复杂,也可能是出于好心——想把案件办得更扎实一些。
作为一个法律学人,我也一直在思考着。这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结论所认定的案件真相,事实上仅仅是裁判者的一种符合逻辑的主观认识状态,它更多地属于裁判者认为是真相的水平上。
面对河北省高级法院,张焕枝表现得绝望而无奈。因为,检察机关对于王书金自供强奸杀害康某这一事实根本就没有提出指控(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没有将王书金供述的其于1994年针对康某实施的那桩强奸杀人案列入起诉书中,已经遭到了社会公众的广泛质疑。
我相信,该案很有可能甚至必然会促使不少法律学人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这一司法悲剧背后(尽管官方的结论还没有出来,但在社会公众看来,这一判断大体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到底有着什么样的制度根源。尤其是对于类似聂树斌案这样一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而言,司法裁判能否发现事实真相,就显得更为重要。